4 总则


4.1 为了规范我省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,为组织消防验收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科学依据,特制定本规程。
4.2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本规程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、法规相抵触时,以国家的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4.3 消防设计文件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、法规、消防相关技术标准相抵触时,以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标准为准。
4.4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,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,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。
4.5 系统组件、设备、管道、线槽、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、无锈蚀,设备、管道应无泄漏现象,导线和电缆的连接、绝缘性能、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4.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,有明确的检测结论,并对检测质量和检测报告负终身责任。
4.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取到有效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后,方可进场检测,检测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。
4.8 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将子项中的检测项分为A(关键项目)、B(主要项目)、C(一般项目),每个检测项目及类别见附录A。
4.9 除线路、管路按每防火分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2处进行检测外,其余子项应按附录A中的检测项实施全数检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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